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40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0时0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蚬镇市场出发行驶至南票区锦大线28公里加6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3.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涉嫌酒后驾驶人员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处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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