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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76********,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鸭河工区****幼儿园负责人,住河南省南召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的悬挂豫R****9号牌(套牌)的灰色江铃全顺牌中型普通客车,在从事校车业务期间严重超员。当其驾车自东向西沿南阳市金孟S231省道皇路店段行驶期间被民警查获。经核实,王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核载15人,实载27人,共超员12人,超员达8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 、蔡某某等人证言;

4.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分别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樊  树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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