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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积县检刑检刑诉〔2020〕43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安集乡******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6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22日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积石山县寨子沟乡曹姚路段将酒后驾驶蒙M3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王某某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9月15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从王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94.91mg/100ml。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积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子福

检察官助理:王志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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