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92********,汉族,职高文化,系合肥市**办事处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由南向北至大泽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行驶证信息等;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01996****
2.案卷2册及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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