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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龙井市**街**社区21组,住和龙市**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19时30分许,醉酒驾驶吉H*****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和龙市八东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和龙市八家子镇十里香饭店门前十字路口处时,被和龙市公安局八家子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检测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燕

检察官助理:赵贤龙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和龙市**镇**东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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