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无业。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 年5月17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吉C****2号轿车行驶至梨树镇紫玉华府门前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 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经哲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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