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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住该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百事喜牌电动三轮摩托车(经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围内的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双城区杏山镇十字街处时,被查获。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双城分局交警大队抽取血样,民警将王某某的血样送至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343.49mg/100ml。经审讯该人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6个月拘役,32,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冬梅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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