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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乡**村**组,现住该地。2020年0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晚14时00分,阿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阿城区大岭乡吉兴村永春屯(阿横公路18公里处)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牌蓝色两轮汽油摩托车,民警示意该车停车后,发现该车驾驶员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王某某检测结果为172.3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民警将王某某带至阿城区人民医院采集静脉血液并送检鉴定。后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平均值为214.21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年09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到阿城区大岭乡吉兴村三组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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