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19〕8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柳河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甘井子区某某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
代理检察员: 庄 *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399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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