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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监所刑诉〔201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90********,汉族,初中,住河南省宁陵县城郊乡****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7日21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豫N****6小型汽车沿郭英村至纪庄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纪庄村路段时,被执勤民勤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所送王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查询、提取血样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商公事(理化)鉴字[2017]第388号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17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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