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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镇**村**孜**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D*****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路**KM+**米处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发现王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即将王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抽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4、​ 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凤台县**镇**村**孜**号。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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