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王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6时4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不符合安检标准的皖171****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利辛县孙庙乡三里瓦房处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拖拉机数据资料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大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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