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系合肥市**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乡**村**牌坊**号,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5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兰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二环路交口北侧**小区门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所提取的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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