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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4时5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皖******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繁昌县S321线32KM+3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师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显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归案说明、户口信息、驾驶证等;

3.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之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路**花园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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