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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26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8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路**号楼**单元**室(户籍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村**寨**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0日21点3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小型白色轿车离开桃花坊酒店,途径红旗三路由西向东,在21点43分许行驶至红旗三路和工农路路交叉口西南侧的道路中间未熄火停下,车尾两灯一直闪烁未关闭,22点43分许,蚌山区巡防大队发现被告人在车内睡觉并有醉酒驾驶嫌疑,23时18分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并对被告人多次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均未能完成检测程序。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备检。2017年3月31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入所健康体检表、被告人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等书证;

2.李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关于王某某的血液乙醇检验报告;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

6.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敬飞

代理检察员  顾月月

2017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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