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住安阳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3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F****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安阳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物证:机动车照片;4.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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