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031973********,汉族,高中肄业,中共党员,务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E****号**牌轿车沿安阳市**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洗浴中心门口东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1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凯
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查获经过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