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兰陵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清海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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