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海**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和兴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羊亭大集时,撞到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4.40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应峰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
2.卷宗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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