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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1〕1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3********,汉族,专科学历,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址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0时35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由张某某(醉酒)乘坐的无牌二轮摩托车,顺荆山路由西向东行至沂源县荆山路西河北村路口,撞于从北侧路口驶出左转弯的任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弃车逃逸。现场勘查结束后,办案民警在沂源县人民医院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发现其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抽血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0.6mg/100ml。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与任某某承担同等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立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沂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生物物证鉴定书;4.视听资料:事故监控录像等;5任某某、张某某等人证人证言;6、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杨杨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源县**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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