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8日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2年1月21日于山东省监狱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城区郭董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郭董路与S102线路口北侧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王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呼气酒精测试完成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6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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