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荣成市俚岛镇俚岛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俚岛镇政府小区将车辆停在小区内南北路路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99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长征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荣成市**小区**号**室,电话1346511****。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