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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号。因损毁公共设施,于2017年6月8日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30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鲁L*****号牌小型汽车,沿莒县城区潍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路段处,被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鲁L*****号牌五菱面包车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等书证;3.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4.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事实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亮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全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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