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蒙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其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1时4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山本牌”二轮摩托车,从蒙阴县由由美食城北门由南向北驶入新城路后左转弯时,与沿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宋某某驾驶的鲁******号“思域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Omg/lOO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831576****)。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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