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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组**号。2020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11月12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1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L****N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从临汾市尧都区河汾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孝村路段时,与北孝村疫情防控点设施发生碰撞。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249.47㎎/100ml,其酒精含量已达国家醉酒驾驶标准含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建议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舸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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