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地。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垣曲县舜王大街由北向南行至舜王大街人民路口时,与前方同方向正在等红绿灯由吕某某驾驶的晋M****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4日,经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60mg/100ml。2020年2月12日,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付被害人吕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吕某某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由120急救车送往垣曲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向侦查人员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罪被两次判处刑事处罚,本案因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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