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镇,农民,现住绛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0时25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5号东南牌小型轿车沿绛县县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前路段时,撞到李某某停放在该路段停车位内的车牌号为晋M***2江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致双方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绛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值为21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5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瑜
检察官助理:王珊珊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场所为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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