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寺庄镇市**村**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高平市府东巷小吃街路段出来沿友谊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火车站环岛,右转沿新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家坡村口路段时,民警将其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高平市**镇**村**小区**号,联系电话:1393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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