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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住**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2时许,王某某驾驶“湘******”三轮摩托车,在君山区广兴洲殷家铺渔场路段倒车时,与龙某某驾驶的“桂******”号小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mg/100mL。

2019年8月21日,王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查、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筱刚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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