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梁某某家里吃晚饭时,与梁某某等人一同喝近一箱啤酒,自己喝了四瓶,饭后,大约19时40分许,自己驾驶车牌号为湘******开瑞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搭乘邱某某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德山**4S店路段时,被常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当场对其呼吸式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为96.1毫克/100毫升。随即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抽血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32.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24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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