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2日19时03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34mg/100ml)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未戴安全头盔)沿东莞市**镇**大道从**镇标往**村方向逆向行驶至***路段时,车头与迎面在左侧车道行驶、由秦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车头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秦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秦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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