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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伪造的粤CAC****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香洲区**路**学校北侧围墙外小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与道路中间隔离墩发生碰撞摔倒,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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