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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B****Y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庄河市新世纪小区门前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辽B****0号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无责任。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中含量为142.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王某某赔偿了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旭峰

检察官助理:曲明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6.《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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