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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身份证号码:370728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新M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库尔勒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路段时,追尾碰撞才某某驾驶的新MT****号小型轿车,造成新MT****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才某某及乘客蒲某某、赵某某三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124.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某已支付新MT****号车辆修理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李军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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