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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怀安县****小区**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14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怀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许,王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冀G*****哈弗牌汽车于柴沟堡镇长胜大街长胜桥北被怀安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测试结果为212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3.张家口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查获、抽血视频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智博

检察官助理:武海艳

(院印)

2020年8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处于取保候审,住怀安县**镇**小区**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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