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栋**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宋某某、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四人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藕塘社区精神病院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王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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