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抚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6日21时27分许,酒后驾驶吉F****2号小型轿车,沿抚松县**镇西南岔村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西南岔村村道与榆树大街交汇处附近时,被抚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
(三) 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项: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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