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19日22时许,醉酒驾驶机动车,沿抚顺市新抚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桥下时,被临时设卡的执勤交警拦下进行酒精测试,显示结果为醉酒驾驶,后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血液中乙醇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雨虹
检察管助理:杨文瀚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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