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五垦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五家渠**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B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征街路口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当场对王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检测,检测结果为:251.4mg/lOOmL,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275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耿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车80毫克的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强
2018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家渠市**公司旁平房内,联系方式:1357946****。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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