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现住本市米东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  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00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       新A3****号白色宝骏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广兴西街荷兰小区-振兴中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05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   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依尔帆·艾合买提

202061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