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群众,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县*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0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新BL***号小型轿车从玛纳斯县***镇***餐厅门前驶出,沿S115线由东向西行驶,驶入***镇区后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综合服务中心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小平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83页,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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