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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5年10月21日因肇事逃逸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7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方正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10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方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黑A****P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北一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老梁烧烤店门前与人发生争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员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佳  

                         2020年112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方正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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