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5日23时许,酒后无证驾驶辽E****7号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由本溪市平山区建工路驶往崔东路方向,行驶至本溪市平山区崔东路盛佰纳KTV门前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第11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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