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78********,现住杨陵区**路**号**号楼*单元**室,陕西**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VL****号田野牌皮卡车沿杨陵区西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农路与康乐路十字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42.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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