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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81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林州市东姚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25分,王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至S226线林州市东姚镇东姚广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王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锋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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