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7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大仵乡朱老家村路段时与多人发生打架纠纷。后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液并送至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罗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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