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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1〕1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柘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57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柘城县大仵乡朱老家村路段时与多人发生打架纠纷。后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液并送至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罗某某、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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