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4********,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NT****小型轿车在梁河县遮岛镇某某路某某宾馆门口被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1.9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伟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家中;联系电话:133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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