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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75********,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专科文化,住汉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汉中市汉台区**商贸公司员工。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亲戚陈某某等人,在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门口**火锅店聚餐,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饮用52°泸州牌白酒。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F****0小型面包车从**小区出发,经汉台区**路、**路、**路进入**广场地下停车场,欲接其妻下班回家。在驾车驶离停车场时与停车场保安发生纠纷,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5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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