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3********,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GS****号轻型普通货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凤凰大道长安银行门前路段(316国道1929公里+800米处),适遇张某某骑自行车道内行驶,王某某驾车通行过程中与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调查中经对王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军敏
书记员:鲁文俊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电子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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