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2000********,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22时0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在汝阳县陶营乡南寺村田间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洁云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汝阳县**乡**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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